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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公文写作与处理0341 > 第一章公文

第一章公文(3 / 4)

(3)下行文。下行文就是指上级领导机关对所属的下级机关的一种行文。比如,党中央给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发的文件就是下行文,党中央、□□有关部、委、办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对口的有关部、委、办、厅(局)所发的文件,也是下行文。下行文一般常用指示、决定、意见、通知、批复等。

下行文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实施领导与业务指导责任的重要工具。对下级机关与业务部门来说,是重要的收来文件。一些面向群众的公告、通告、通知等文件,也是下行文。

3.从公文的秘密程度和阅读范围来划分

从公文的内容是否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涉及秘密的程度,以及发文机关对公文所限定的阅读范围,可将公文划分为秘密文件、普通文件和公布文件。

(1)秘密文件。秘密文件是指内容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需要控制知密范围和知密对象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也明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分别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的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文件的密级越高,传送、阅读和保管的要求也就越严。因此。确定和划分文件的密级要十分慎重,力求准确。否则,密级过高不利于公文内容的传播,密级过低则扩大了知密范围,会给党和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当然,公文的保密要求不是一成不变的,密件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发展,其秘密的性质也会发生变化。所以,文件的保密要求应当有时间限制,经过一定的时间,应按有关规定对“三密”(即“绝密”“机密”“秘密”) 文件进行清理,该降密的应做降密处理,该解密的则予以解密。

(2)普通文件。普通文件是相对秘密文件而言的,从这个角度

说,也可称为非密文件。这种普通文件也并非无密可保,如可供任何人阅看。并非机关、组织的决议、工作计划、总结,对工作人员的处理决定、通报等。这类普通文件阅读的范围比较宽。但一般说来,只限于本机关或本组织内部,不对外公布,即不在社会上公布,不向国外传播。(3)公布文件。公布文件就是向人民群众和国内外公开发布的

文件。比如一些公告、通告、公报,法律、法令,□□同志的某些重要讲话、报告等,通常都可以采用广播、电视播放、报刊登载、公开张贴或口头传达等方式进行公布。

4.从公文制发机关的性质来划分

从公文的制发机关的性质可以将公文分为法律、法规文件、行政文件和党的文件。

(1)法律、法规文件。法律、法规文件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各级

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所制发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与规章。法律、法规文件一般分为以下三种:

①法律文件。法律文件是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是实行阶级专政的一种工具。法律文件在我国是由行使最高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

②法令文件。法令文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所制发的一种文件,通常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总理的名义发布的。如公布法律的命令以及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时发布的命令等。

③行政法规与规章文件。行政法规是□□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这里所说的行政法规与规章文件,除□□制定的行政法规外,还包括各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行政法规与规章文件是为具体贯彻执行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对于行政措施、行政制度和活动规则所制定的有关条例、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国人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执行。(2)行政文件。行政文件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在日常公务活动中

所形成和使用的文件,具有行政指挥、领导指导工作和公务联系的作用。例如,政府机关、行政管理机关普遍使用的请示、报告、通知、意见等。

(3)党的文件。党的文件是指由中国共产党的机关、组织形成

和使用的文件,反映党的领导、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等活动。其中,只限定在党的组织和党员中间阅读和传达的文件,又叫党内文件工

5.从公文内容的性质与作用来划分

按照公文内容的性质与作用,可以将公文分为指挥性公文、规范性公文、报请性公文、知照性公文、记录性公文等。

(1)指挥性公文。指挥性公文是指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或

群众发出的用以领导和指导工作的公文。它需要下级机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是下级单位决策和进行工作活动的依据。例如,命令、指示、决定、意见、批复和政策性通知等。

(2)规范性公文。规范性公文是指由机关、组织、社会团体依

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组织章程制定的,要求其成员在工作、活动等方面严格遵守的行为规范。它是一种兼有政策性和规定性的公文,有较强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例如,各种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章程、规则等。

(3)报请性公文。报请性公文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

作、反映情况、请示问题时所使用的陈述性、请求性公文。这类公文主要是报告、请示等。

(4)知照性公文。知照性公文是指机关单位发布的需要周知或

遵守,以及各机关单位之间联系工作,通报情况所使用的公文。例如,公报、公告、知照性通知、通报、函等。(5)记录性公文。记录性公文是指各机关、组织用以记载公务

活动以备查考的公文,如会议记录、电话记录、会议纪要、大事记、值班日志等。

常见公文的分类还有:从文件的缓急程度上划分,可分为急件和平件,急件又可分为特急件和一般急件;从文件的使用范围来划分,可分为通用文件、专用文件和技术文件;从文件的发送目的来划分,可分为主送件、抄送件和批转件、转发件;从文件的处理要求上来划分,可以分为需办文件(办件)和参阅文件(阅件)等。

二、公文的文种

公文的文种也就是每一份公文的名称。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名称。名称就是事物的概念,事物的称号。公文作为国家管理的一种工具,也有自己的名称。如命令、决定、通知、章程、条例、计划、总结等都是公文的名称。在通常情况下,人们把这些公文名称统称为文种。

1957年10月,□□秘书厅《关于公文文种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指出:“不同的公文文种,反映着不同的目的和要求,也反映着行文机关之间的关系和发文机关的权限范围。划清各种公文文种的使用界限,正确地使用公文文种,对于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也就是说,一份公文的文种并不是随意确定的,它是根据发文机关的权限、发文机关和收文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发文的具体目的和要求而确定的,各种不同的文种名称,可以概括地表明和反映各种公文的不同性能和不同作用,有利于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实现公文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现行机关的行文,必须从实际需要出发,根据本机关的职权范围,所处的地位与发文的目的,正确地使用公文文种,不能乱用。否则,就会妨碍收文机关对文件意图的准确理解,影响公文的及时处理。例如,对于要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的问题,如果不使用“请示”,而错误地使用了“报告”这一公文文种,就有可能造成上级领导机关认为是一般性的工作报告,不需要做答复,而没有及时处理,以致耽误了工作。再如,同不相隶属的机关联系工作问题,即使发文机关的级别比受文机关级别高一些,也不能使用“决定”“指示”,因为这不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和所处的地位,而应当使用“公函”。又如,有的机关发文,不分什么内容和性质,总是使用“通知”这一文种,这样也就失去了以公文文种来概括和提示公文意图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对统一公文文种非常重视。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文文种为7类12种:

①报告、签报②命令③指示④批复

⑤通报、通知

⑥布告、公告、通知⑦公函、便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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